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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师大校字〔2019〕63 号第一条 为鼓励本科生到国(境)内外高校、科研机构等单位(以下简称“合作单位”)交流学习,规范课程学分认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学生到合作单位交流学习,须经学校审核同意,并签署相关协议。交流学习期间,学生须交纳注册学费,保留我校学籍。第三条 学生交流学习应选择与我校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就读,根据双方学校的培养方案制定交流培养计划,经所在学院(部)和教务处认可后,方可办理交流学习手续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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